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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时间: 2022-03-02 15:00:00
来源: 三原县
作者:
责任编辑: 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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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实施长效化、系统化、清单化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咸发201810号)有关要求,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咸办字202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等原则,推动形成职责明确、边界清晰、协同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大、县政协以及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职责清单

(一)县镇两级党委工作职责清单

1. 县级党委工作职责清单

1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2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至少每季度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

3配合中央和省委、市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追究在工作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4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落实三原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

5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审判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6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7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2. 级党委(党工委)工作职责清单

1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街道办)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2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至少每季度研究2以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研究部署本辖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配合上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追究在工作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4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落实县委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

5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县镇人大工作职责清单

1县人大常委会适时依法根据需要制定和修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决议、决定,推进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核与辐射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对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本级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2镇级人大主席团(工委):加强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查研究,向镇级党委(党工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三)县镇两级政府工作职责清单

1县政府工作职责清单

1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至少每季度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时段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态环境隐患。

3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安全,严格管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4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5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价格、政府采购、金融、保险等政策。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6完善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统筹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建设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组织对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7配置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监管能力。配备与生态环境监管相适应的监督性监测和预警能力。配备与生态环境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能力,保障一线执法车辆,配备执法服装、设备,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能力建设。

8健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和损失。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风险,依法妥善处置因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及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引发的聚集维权、群体性事件。

9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关,依法取缔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严重生态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组织开展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活动。

10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11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障体系。完善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为核心的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制度。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激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责任追究。

12依法接受本级人大监督。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1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宣传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传播,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团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公益性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14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露天焚烧落叶、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15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 镇级政府工作职责清单

1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至少每季度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时段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态环境隐患。

3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安全,严格管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4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使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5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统筹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建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对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7配备与生态环境监管相适应的工作能力,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能力建设。

8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防范化解本级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风险,依法妥善处置因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及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引发的聚集维权、群体性事件。

9严格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关,依法取缔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严重生态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活动。

10依法接受本级人大监督。每年向本级人大主席团(工委)报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人大主席团(工委)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11宣传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传播,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2本辖区内露天焚烧落叶、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监督管理。

13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县政协工作职责清单

1.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研视察,通过提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2充分发挥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广大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言献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3发挥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提案协商办理、对口协商、专项民主监督、重点课题调研等平台载体作用,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民生问题的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夯实工作责任。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清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部署、细化任务,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县级有关部门除履行本清单规定的工作责任外,还要认真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强化督导落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滞后、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等情形及时督办,视情况进行约谈或通报。各级各部门在清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负责收集汇总、协调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三)责任追究规定。对未能正确履行本责任清单所列责任的,由县纪委监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咸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试行)》,进行追究责任。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责任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予以修订。

附件:1.县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2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3县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4县政协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5县法院、县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6县级群团组织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附件1

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委办公室

1负责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2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提请县委常委会及时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确保至少每季度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4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配合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定点帮扶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4加强对镇(街道办)及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三、委组织部

1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评价体系,并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按职责落实《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及《咸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3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落实三原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5加强县铁霾办、县整改办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临设机构干部队伍建设。

四、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委、省政府、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要求。会同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2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协调做好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

委政法委

1会同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2加强对政法单位办理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法监督,协调涉生态环境案件政策法律适用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案件,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3落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

委编办

1按照中央决策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部署,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2研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等重大问题。

文明办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

八、县融媒体中心

1.负责在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平台做好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宣传工作,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2.负责做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质禁烧宣传工作。

九、县委(县政府)督查室

加强对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以及省、市、县有关部署要求的督促检查。负责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附件2

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1.负责组织审查报备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2.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二、县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

1对涉及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有关的县情民意,撰写调查报告,提出相应的建议。

2调查全县贯彻实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全国、省、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3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解决突出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相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调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附件3

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政府办公室

1加强对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2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及时研究和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确保至少每季度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配合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

4组织或参与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二、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工作机制。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国家、省级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拟定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县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4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组织开展全县环境统计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县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县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6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牵头负责农村污水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8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9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县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10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11贯彻执行中县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12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在法定权限内查处全县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负责配合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牵头组织协调督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14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5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我县参与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全县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6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17强化源头管控。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配合完成市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的编制。

18综合协调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

19牵头负责组织全县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减少臭氧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20牵头负责全工业堆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监督考核和督促检查。

21牵头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任务,加快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22牵头负责全县生物质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监督考核和督促检查。

发展改革

1负责提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负责优化重大产业布局,培育壮大新动能。

2协同相关部门落实中央和省县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等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

3负责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负责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快重点输电通道建设。

4牵头负责全县能源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加快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5牵头负责全县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加强产业结构升级,推进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性改善。

6牵头负责全县农村清洁能源取暖工作,推动全县农村清洁能源发展普及,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7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

8负责落实环保电价和差别化电价政策以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费政策,推进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

9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配合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10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11会同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将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12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3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调度;督导电力行业编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电力企业破坏生态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督导电力部门和企业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

15加强对石油管线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风险防范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组织编制主城区城市排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县城主城区排水、污水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监督指导全县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工作。

2负责组织对纳入城镇管网的排水户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纳入城镇管网的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3.负责全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的规划、建设及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

4监督指导燃气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供热供气管网铺设工程施工中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实行湿法作业等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理覆盖围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裸土。

5指导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6.组织制定全县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规划。负责县主城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指导各镇(街道办)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配合开展全县生物质禁烧工作。

7组织、指导、协调城区范围内露天焚烧落叶、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废气物质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开展全县生物质禁烧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对城区生活垃圾倾倒、抛洒、堆放或焚烧行为的执法监督检查。指导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清扫或收集、清运、倾倒、处置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负责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的执法;负责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监督管理。

9指导各镇(街道办)高新区管委会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控制措施,加强采暖期施工监管。

10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活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11负责商混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商混企业落实物料储存、生产、运输等环节的扬尘污染控制。

12负责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档案以及相应的行业管理制度。

13指导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标准,发展绿色生态小区、装配式建筑,配合开展城镇清洁取暖工作。

14按职责实施“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

15负责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养护、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拆迁工程、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6.负责广场、公园组织娱乐、集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17.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推广先进的机械化清扫设备,提升道路保洁标准,防止道路清扫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扬尘污染。

18.负责县城区环卫、绿化、市政车辆的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新增或更换的车辆必须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的要求。

19监督指导城区集中供热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20.负责餐饮业的规范和油烟治理工作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规范露天餐饮、流动餐饮摊点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努力构建餐饮业大气污染治理长效机制。

21.牵头负责全县拆迁工地扬尘污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22.牵头负责全县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23牵头负责全县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24牵头负责全县渣土车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配合县公安局开展县境外非法随意倾倒渣土的执法整治工作。

农业农村局

1组织、指导、协调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牵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全县农村改厕工作。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外来物种保护和管理,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主管农业野生植物的管理监督工作。

3.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5负责指导全县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6.指导农业清洁生产,牵头负责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化肥科学合理使用,推广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7.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各镇(街道办)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各季节秸秆清运离田监管,加强对田间大棚、果园废弃反光膜、果树枝等农业生产废物处置监管配合开展全生物质禁烧工作。

8.负责监督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装备配套率,控制农业源氨排放。指导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推广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技术。

9.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10.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配合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1指导各镇(街道办)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

12指导各镇(街道办)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管控工作。

13.推广农业新机械新技术,提高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率,减少秸秆焚烧产生的环境污染。

14.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监督检查本行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档案以及相应的行业管理制度。

15牵头负责全农业种植养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16牵头负责全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水利局

1.组织编制并实施全水资源保护规划,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指导城市节水、计划用水管理,统筹生态环境用水。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拟订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配合省、市主管部门开展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2.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细化落实河湖管理责任。优化配置水资源,积极引入客水,促进水资源空间均衡,切实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加强规划对河湖管理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指导重要河流、水库及河口、峪口的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3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及规范化建设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集中供水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开展水源地“划、立、治”规范化建设。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4.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规划实施考核评估工作;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负责全能源资源开采水保补偿费征稽管理及恢复治理项目的监管负责组织全水土流失调查、动态监测、预报并公告。

5.组织制定落实河道采砂规划,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物体及河道采砂场进行监管,负责对河道等区域非法采砂、取石、取土、开垦、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河道排污口、大中型灌区农田灌溉退水口进行监管。

6.组织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内全生物质禁烧工作。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办)做好河道非法种植、杂草、落叶、垃圾焚烧管控工作;配合开展全生物质禁烧工作。

7.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和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施工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农村坑塘水系治理,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排水沟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系沟通、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落实。

9.负责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档案以及相应的行业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局

1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全县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的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

4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5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6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改、土地收储和供应等环节的审查指导,落实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强化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7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8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活动,严禁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等区域新批采矿权和探矿权。负责北部旱腰带地区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协调工作。

9负责对商业性矿泉水开采以及地热水开采、回灌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10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对矿山开采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落实生态修复措施,加快推进北部旱腰带地区矿山生态修复。会同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推进砖瓦行业污染防治工作。

11负责违法用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破坏耕地违法行为以及违法取土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档案以及相应的行业管理制度。

13牵头对渣土场、砂石场、白灰场、二灰石拌和场、砖瓦场、矿山开采等行业监管。

14牵头负责全县矿山开采行业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15.牵头负责全县砖瓦行业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16负责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查处侵占林地、毁林毁草、破坏植被、乱挖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规范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经营活动。

17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修复工程,指导通过各类公益林的培育以及植树种草、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加大生态建设力度。

18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制订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19严格控制林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强化林地管理。负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内全县生物质禁烧工作。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办)做好林地落叶、树枝焚烧管控工作;配合开展全县生物质禁烧工作。

20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和生长环境,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21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制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依法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22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

1.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按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

2.负责强制检定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地方环境标准相关工作。

3.严格落实国家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以及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

4.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职责对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管。

5.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6.负责对生产、销售的煤炭、石油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强化散煤质量监管。采暖季组织开展洁净煤煤质专项监督抽查检查,依法依规查处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无照经营蜂窝煤厂、煤炭销售点,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7.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8.负责对生产、销售和经营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含磷洗涤用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9.负责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档案以及相应的行业管理制度。

10.负责促进外卖行业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11牵头负责全县煤炭质量管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12牵头负责全取缔劣质煤经营点及露天经营散煤场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公安局

1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挂牌督办生态环境重大案件。

2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贩运野生动物及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

3统筹推进高排放老旧车提前淘汰及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指导、监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5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6配合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7指导、实施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通过对高排放车辆实施必要的绕行限行等措施,减少区域内机动车污染排放。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

8会同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9负责交通运输噪声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公共场所、家庭等社会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0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露天生物质焚烧行为。配合开展全县生物质禁烧工作。

11县淘汰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县交警大队牵头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任务落实。

12县机动车污染整治专项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县交警大队牵头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任务落实。

13牵头负责全县载货柴油汽车限行绕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做好载货柴油汽车污染防治工作。

14牵头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做好案件交办、督导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15牵头负责集中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业和信息化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业、通讯业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全县工业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2建立绿色制造体系,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3指导和督促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依据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重点工业企业落后产能退出。

4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措施。组织指导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推广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负责错峰生产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5牵头负责全县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6指导、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

7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

8牵头负责全县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时错峰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大气扩散条件等,针对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研究制定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

9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广清洁化燃煤,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

10负责储煤场洁净煤厂扬尘污染防治。

11牵头负责全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协调推进综合整治工作有效展开。

12牵头负责全县高耗能、高排放拆迁(关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交通运输局

1.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公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调整运输结构,加快多式联运枢纽,深入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

3.指导优化辖区公路网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各类交通建设项目。积极落实国家制定的绿色交通制度体系,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

4.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制定县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

5.指导各镇(街道办)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职责加强对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

6协助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7.负责全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生态环境、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落实I/M制度,监督督促超标排放机动车进行维修。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老旧车淘、治理工作。

8.负责所辖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内全生物质禁烧工作。配合开展全生物质禁烧工作。

9.负责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档案以及相应的行业管理制度。

10负责辖区内运输煤炭、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监管。

11牵头负责县乡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12牵头负责全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13牵头负责全新能源物流运输车辆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十二应急管理局

1.负责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开展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指导全县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办)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3.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4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统一调度。

5.落实政府禁售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6.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本行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十三财政局

1负责县政府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统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

2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政策参与制定相关经济政策。负责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3落实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4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5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6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工作,会同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做好资金分配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7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县卫生健康局

1.指导和监督全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及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工作。

2.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生活饮用水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按职责负责定期对自来水、农村饮用水水质、用户水龙头水质进行监督、监测对二次供水单位饮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定期发布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4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负责事故医疗应急。

5.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公共健康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

6.参与指导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环境影响评价。开展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十五商务局

1.配合上级部门严把外商投资的环境保护准入关。

2.指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化建设,负责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3.强化黑加油站点整治,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职责分工对成品油流通领域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5县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牵头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任务落实。

6县商务局负责县油气回收三次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辖区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三次治理工作及日常维护监管。

行政审批服务

1依法做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2会同发改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3.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据行业监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4按规定审批生产建设项目和水土保持方案。

十七教育局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措施。

3统筹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指导学校做好教学、科研、生活用房和设施设备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八统计局

1.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做好相关统计咨询服务工作。

2.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提供的统计指标数据,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并定期公布。

3.负责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十九气象局

1.负责全生态环境气象条件探测观测、预报、分析,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大气环境监测、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管理工作,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参与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含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3.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

二十科技局

1通过全县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态修复技术攻关、气候变化、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研究,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2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支持企业、县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重大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攻关,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的引进、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3推动县域内高新技术产业绿色发展。

二十一民政局

1负责对殡葬服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内全县生物质禁烧工作。指导督促全县做好清明节等祭祀期间焚烧管控工作,引导文明祭祀。配合开展全县生物质禁烧工作。

2统筹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活动,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二十二司法局

1指导、监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县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范性文件的前期审核工作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并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二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2对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中、县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二十四文化和旅游局

1.推动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行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指导全各类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农家乐完善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已建成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牵头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经营的农家乐予以查处。

二十五审计局

1.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把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审计。

二十六县城市建设征收补偿中心

1.负责所管理的旧城改造项目建筑工地施工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湿法作业等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理覆盖围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裸土。

2.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所管理项目房屋拆除施工应急措施。

二十信访局

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生态环境诉求,把生态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疏导无理缠访闹访。

二十八、县经济技术合作局

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二十九、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推动政府绿色采购。

三十、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配合中央驻咸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建立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支持有条件的镇(街道办)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改革试点,引导各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三十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三原县分公司

1负责和推动快递行业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物,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促进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2.负责监督邮政业,禁止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寄递服务。

3.负责邮政车辆的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新增或更换的车辆必须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的要求。

附件4

政协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县政协经济与环资委员会

1组织政协委员对涉及全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

2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报告会、情况通报会、研讨会和专题座谈会,帮助委员了解情况,建言资政。

附件5

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法院

1依法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

2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

3负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指导,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指导工作,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二、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附件6

级群团组织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总工会

    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引导广大职工开展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绿色生活。

二、共青团三原县

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在青少年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动员参与环境治理和绿色实践。

三、妇女联合会

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家庭节能环保意识。引导广大妇女、家庭成员践行绿色生活、绿色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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