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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三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

时间: 2026-03-09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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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2016016357Y/2026-00341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三原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原文链接:https://www.snsanyuan.gov.cn/zfxxgk/fdzdgknr/zfwj/xzfbwj/202603/t20260316_2066763.html

一、起草主要原因

目前执行的《三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三政办发〔20233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条款关键概念表述滞后且征收范围不清已不符合当前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的要求重新起草印发《三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能维护政策统一性与严肃性,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合法、合规、有序进行

、起草依据

依据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咸阳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省市共建大西安加快推进创新型区域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咸发〔201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重新起草该《管理办法》。

三、征收标准及内容

征收标准为:1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各项建设工程按100元/平方米(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省市重点镇城镇开发边界以内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按30元/平方米(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征收标准的80%征收。2不宜按建筑面积征收费用的各类构筑物及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工程造价以县行政审批部门立项批复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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