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2016016357Y/2026-0034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三原县人民政府 |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原文链接:https://www.snsanyuan.gov.cn/zfxxgk/fdzdgknr/zfwj/xzfbwj/202603/t20260316_2066763.html
一、起草主要原因
目前执行的《三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三政办发〔2023〕3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条款,关键概念表述滞后且征收范围不清,已不符合当前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的要求。重新起草印发《三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能维护政策统一性与严肃性,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合法、合规、有序进行。
二、起草依据
依据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咸阳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省市共建大西安加快推进创新型区域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咸发〔201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重新起草该《管理办法》。
三、征收标准及内容
征收标准为:1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各项建设工程按100元/平方米(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省市重点镇城镇开发边界以内以及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按30元/平方米(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征收标准的80%征收。2不宜按建筑面积征收费用的各类构筑物及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工程造价以县行政审批部门立项批复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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