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2016016357Y/2025-010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三政发〔2025〕21号 | 发布机构 | 三原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日期 | 2025-12-08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进入冬季以来,林下可燃物增多,森林火险等级增高,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秩序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戒严时间:自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至2026年5月31日。
二、戒严令适用范围:全县集体林、国有林。
三、戒严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戒严区内进行焚烧秸秆、烧荒、烧地畔、烧根茬、烧灰肥、上坟烧纸、吸烟、烤火、燃放烟花爆竹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戒严期内,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从事工业、农业和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所在林场和护林防火宣传检查站进行登记,办理入山入林手续,自觉交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火柴等火种。确需在林区用火的,须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并落实防控措施和责任,做到万无一失。
五、戒严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紧急状态下,拒不执行本命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原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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