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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原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6-08-04 08: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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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2016016357Y/2026-00562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三政办发〔2026〕17号   ​三规〔2026〕007—县政办007 发布机构 三原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6-07-31 有效性
主题词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原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办法试行》已经2026年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731

三原县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工作,严格耕地保护,保障农村村民合法建房权益,规范用地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的通知》(咸政函〔202636号)及省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原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管控先行。拟选地块应符合已批复的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

(二)一户一宅、严控面积。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338号)文件精神,农村宅基地面积,城市郊区、平原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川地、塬区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控制制度。

(三)节约集约、优先存量。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废弃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占用耕地。

(四)依法审批、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坚持先批后建,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

(五)占补平衡指标、县级统筹。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的,由镇(街道)统一落实耕地开垦费、粮食产能费、组卷相关费用,不得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禁止性规定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村民住宅;严禁占用林地(林保范围内)、草地;严禁城镇居民、外村人员违规购置本村宅基地;严禁超标准占地、违规移位建设、改变宅基地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收费、越权审批。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指标管理

第五条审批权限

镇、村规划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增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按规定由镇(街道)政府组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林保范围内)、草地、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一律不予受理、不予审批。

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开展农用地转用审批,组织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报批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程序合规、材料真实、结果公正。

第六条指标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每年11月组织开展全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年度需求情况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并报送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初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农村宅基地涉及的新增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建设,不得挪作其他建设使用。

第三章 审批准入条件

第七条主体资格条件

申请人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成员,具有本村常住户籍,符合分户建房、异地迁建政策条件,无宅基地。

第八条规划地类条件

拟选址地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权属清晰无争议,地类为一般农用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河道保护范围、交通廊道等规划控制范围。

第四章审批办理程序

第九条资料申报

各镇(街道)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法定职责,组织镇相关站所完成现场勘察等联审工作后,及时汇总各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需求情况,由县农业农村局对汇总的宅基地农用地转用需求情况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组成农用地转用申报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分两次审核后向县政府报批。

第十条审核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分两次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研究通过后印发农用地转用批复。

第十一条批后备案监管

经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陕西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用途监管系统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审批时限

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动工建设;逾期未动工、未建设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收回用地指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属地监管责任

各镇(街道)是农村宅基地及农用地转用建房属地监管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向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通知》三政办〔20254号文件相关要求,抓实抓细日常巡查与动态监管工作,对未批先建、超占多占、违规建房等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村委会履行日常管理和现场监督责任,全程监管本村建房选址、施工、建设规模。

第十四条部门监督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管控、农用地转用资料审核及省市报备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资格审核、一户一宅、每户用地面积政策落实;相关部门按职责协同联动、联合管控。

第十五条违法违规处置

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过程中违反本试行办法,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三原县自然资源局、三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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