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2016016357Y/2026-0008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三政办发〔2026〕3号 三规〔2026〕003—县政办001 | 发布机构 | 三原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日期 | 2026-03-04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2月26日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4日
三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县城市中心区和国家、省、市重点镇建设工作,不断提升城镇建设、宜居水平,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省市共建大西安加快推进创新型区域建设的若干意见》(咸发〔201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所征收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省市重点镇城镇开发边界以内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开发边界外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范围暂参照《三原县高新区总体规划(第四次征询意见稿)》划定的区域执行,待总体规划正式批准后依据其划定的区域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审批面积不符的,依据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后的规划许可认定面积,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算手续。未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算手续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规划验收手续。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各项建设工程按100元/平方米(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省市重点镇城镇开发边界以内以及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按30元/平方米(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征收标准的80%征收。
第六条:不宜按建筑面积征收费用的各类构筑物及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工程造价以县行政审批部门立项批复文件为准)。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隧道、防洪设施、供排水设施、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电力、电信管线。
(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环卫设施、公共交通场站、公共照明线路、生态环保治理设施。
(三)军事工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市容街景提升建设项目。
(四)非盈利性图书馆、规划馆、博物馆、文化馆、青少年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用房。
(五)由财政拨款建设的非盈利性幼儿园及12年义务教育用房。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
(七)符合国家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三原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省市重点镇城镇开发边界以内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镇)道路、桥梁、排水、供水、污水处理、公园、广场、绿化、路灯、环卫、燃气、供暖、电力、通讯、综合管廊设施等项目的建设。
第九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使用陕西省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县政府指定的征收部门应公开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主动接受县财政、发改、审计部门和上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县政府指定的征收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自立征收项目、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者,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中心城区、省市重点镇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行的《三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三政办发〔2023〕33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调整的,参照相关政策调整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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