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 县政府办文件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5-07-15 09:50:00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11610422016016357Y/2025-00574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三政办发〔2025〕16号   ​三规〔2025〕004—县政办003 发布机构 三原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5-07-11 有效性
主题词

解读:三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及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6月17日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三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筹集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的满足群众饮水需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按照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通知》(水农(2019)2号)、《陕西省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原县行政辖区内所有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由县级财政补助和供水管理单位从水费中提取两部分组成。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称为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供水单位从水费中提取的资金称为日常维修费用。

第四条 工程运行维修养护费用原则上以供水单位自行筹措为主,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维修养护基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1.县级维修养护基金按年度核算,以公安局户籍在册农业人口为准,按每人每年2.94元标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2.各供水单位的日常维修费用,按供水水费收入的5%提取。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维修养护基金按年度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划拨县水利管理总站管理账户,监督资金安全使用。县水利管理总站监督各供水单位做好日常维修费用的筹集、使用。

第七条 县水利管理总站要建立、健全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1.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利管理总站管理,县水利局监管。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县水利管理总站监督实施。
    2.县级供水单位从水费收入中提取的日常维修费用,由各供水单位管理;单村(组)或小型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提取的日常维修费用由镇水利管理站监督使用,要建立完整的日常维修台账。

3.县水利管理总站按照“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的原则,监督各供水单位日常维修费用的使用,各供水单位累积的日常维修基金专用于供水设施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县水利管理总站累计积累的县级维修养护基金,未经县水利局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凡执行《三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装表计量、按时交纳水费,并足额提取日常维修费用已连续3个月以上(以本办法实施日为参考)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水源工程、构筑物、供水设备及管网的维修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损毁修复,单次发生限额以上的维修费用,可申请县级维修基金予以补助。

 对不能足额提取、“专款、专用”日常维修费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各项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毁,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质保期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的维修养护,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条 维修养护基金使用采取“分级承担、分块负责”的办法,各供水管理单位原则上首先使用自行提取的日常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申请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予以补助。原则上供水管理单位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全年累计不得超过所管理的供水工程受益农村人口每人每年2.35元标准。

第十 申报使用维修养护基金条件:对每次费用在500元以内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单位自行负责维修。对每次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单位可以申报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由供水单位向县水利管理总站申报,2万元以下的由县水利管理总站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县水利管理总站审核后报县水利局审批。

第十 申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供水单位必须提供日常维修费用账户记录、累积金额等凭证及维修项目实施方案(计划)、用款申请等。经审查同意的维修养护项目,工程完工并经县水利管理总站验收合格后,方可凭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审批表申请划拨资金。

第十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由供水单位或县水利管理总站及时组织人员现场抢修,抢修费用可从县级维修养护基金支出。

第十 县水利管理总站负责对全县村镇供水管理单位日常维修费用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将本年度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使用情况报请县水利局、财政局审核。

第十 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和办法执行。申请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的供水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维修养护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