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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5-07-15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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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2016016357Y/2025-00573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三政办发〔2025〕15号  三规〔2025〕003—县政办002 发布机构 三原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5-07-11 有效性
主题词

解读:三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6月17日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三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原县行政辖区内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的单位和个人,继续享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计量收费等制度。

第四条 凡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统筹负责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县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成本审查和水价的核定。

县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维修养护资金、水质处理及检测监测药品资金、年度项目建设资金,并监管资金的使用。

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负责县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测和监督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日常监测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化肥、农药减量提质增效工作,负责农业废弃物的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控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和向上协调工作、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处置和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及破坏水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水利局是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工程发展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电力保障,并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审计、教育、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村级供水管网的日常监管,依法保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制定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协调处理农村供用水矛盾纠纷,指导督促供水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巡查,落实水费收缴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安全责任人做好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安全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县水利局负责行业监管工作,由三原县水利管理总站作为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管理和监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培训,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核算水价;负责维修基金筹集与使用,制定年度水质检测计划,受理群信群访,监督供水管理单位履职尽责、做好供水服务。

第七条 供水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责任人。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负责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章 工程管理

 根据工程投资渠道,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实现工程良性运行。按照“政府监管、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总体思路,结合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和分布,采取“总站统管、局属供水单位直接管理+以大带小”的方式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

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属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使用权归运行管理单位所有。

用户三通(含三通)以后的到户供水设施产权及使用权归用户所有。

 供水设施维护管理

城乡一体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城管网延伸、小道口水库供水工程)以及马额、新兴塬规模集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直管到户的,用户三通以上的供水设施,由县自来水公司、清惠渠管理工作站、玉皇阁水库管理站、新兴塬区供水管理站等县级供水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承担日常巡查、维护等责任,受益镇(街道)村承担协管和协调责任;供水单位管到村口总表的,各村村口总表(含总表及附属设施)以上的供水设施,由县自来水公司、清惠渠管理工作站、玉皇阁水库管理站、新兴塬区供水管理站等县级供水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总表以下的村级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所在镇(街道)及各村委会负责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供水单位提供业务指导。

单村(组)或小型联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由所在镇及各村委会负责管理,并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清惠渠管理工作站对嵯峨镇单村(组)或小型联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担带管责任和义务,新兴塬区供水管理站对新兴镇单村供水工程承担带管责任和义务。

用户三通(含三通)以后的到户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并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管理单位要接受相关部门、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时进行确权定界,供水管线应分段设置管线标识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第十 县级供水管理单位:直管到户的,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合同),县水利管理总站监督协议(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未直管到户的,供水单位与辖区受益村签订供用水合同,由所在镇(街道)和由县水利管理总站共同监督合同的签订及执行;单村(组)或小型联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镇(街道)直接管理或交所在村委会管理,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责、权、利。

第十供水管理单位(包括供水单位、镇水利管理站和村委会)应按合同约定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上报县水利管理总站。

第十 县水利管理总站、镇级水利管理站和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供水工程设施保护、饮水安全、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村镇用水户的水商品意识、节水意识。

第十 供水单位在供水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 供水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水质检验、岗位责任、定期维修养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严格机电、净水、消毒等设备操作规程,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资料包括:安全检查记录、运行日志、水质检测报告、设备设施检修记录、管网巡查记录、水费收支、水价公示等。

十七 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在水利部颁布的《供水单位定员定岗标准》范围内,从严控制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和年度健康检查,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 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体系,公布服务热线,常年开展工程配套、更新改造、巡查维护等服务工作,确保供水安全、群众用水方便。实行社会服务承诺,明确用户投诉渠道,定期向用水户征求意见,发挥好“四级回访”(省有平台推送,市有清单落实,县有组织履职,乡有人员尽责)监督机制作用。

第十 供水管理单位每月抄表后,抄表数必须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用水户。经用水户核实后,当面结算水费或送达水费通知单后以其他形式缴费。水费实行月清月结。用户在接到水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相关规定或约定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供水计量水表的配置管理,要科学的配置计量水表,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帐, 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查、修校、更换,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用户或者供水管理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

第二十 县水利局负责对供水管理单位实行目标逐级管理。目标管理包括安全状况、实际供水能力、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管网的漏失率、能源单耗、设备完好率、单位制水成本、供水站运行管理状况、站容站貌及文明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 需要新装或改造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双方协商方案实施。

第五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定期监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环境状况和水质状况。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对水源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监督管理,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卫健、水利等部门报告,通知用水户。同时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行为,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二十五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及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污染农村饮用水水体或者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活动。

二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饮用水安全。

二十七农村饮用水水源及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周边的畜禽养殖场所(圈舍)应当尽量远离取水口,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对粪便、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污染物排入农村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 供水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检测,千吨万人以上供水工程应建立日检常规水质化验室。县水利管理总站根据年度水质检测计划,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出厂水和末梢水开展水质检测,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档案,并将水质检测分析报告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十九 县卫健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质监测体系。供水管理单位应配合县卫健局进行供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第三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依据“补偿成本、保本微利、公平负担、合理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由县发展改革局核定并批准执行。

1.城乡一体化及规模集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供水核定程序进行审批。

2.单村(组)或小型联村集中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协商,经所在镇政府同意后报县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备案。

第三十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成本核算、合理收益、促进节约的原则确定,供水成本核定时,电价按国家规定执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实行成本水价,不考虑利润。

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1.工程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

2.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税。

3.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4.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5.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6.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

7.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

第三十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设立“水价、水量、水费”公示栏,水价公示栏每个受益村至少设置一个。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管水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细致的规章制度,防止违纪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费收缴搭车收费。

第三十 按照“供水收费,用水缴费,规范使用、保障运行”的思路,全面落实农村供水水费收缴制度,实现农村供水以水养水、开源节流、保障有力、有序发展,确保工程效益长久发挥。

第三十 水费收取标准原则按水表计量实际用量计收,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计量水表发生故障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或历年同期用水量计算当月用水量。供水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智能水表收费管理系统。

第三十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它强制措施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无偿供水,特殊情况下要求先供水后付费时,用水单位要提供付费担保。

第七章 维修基金的筹集及使用

第三十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基金由县财政补助和从水费中提取两部分组成,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县政府补助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水利管理总站设立维修基金账户管理;从水费中按供水水价每方水5%提取的日常维修费,由供水管理单位设立专户存储。县级维修基金主要用于水源工程、构筑物、供水设备及管网限额以上的维修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损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 县政府补助的维修基金支出程序:供水管理单位上报申请,额度以下的维修项目县水利管理总站核准,额度以上的维修项目县水利局核准同意后,由县水利管理总站按照《三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及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拨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及水源的权利和义务,若遇到破坏工程设施及水源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供水管理单位及监督单位反映。

三十九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利局责令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农村饮水安全管道连接的。

2.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农村饮水安全管道连接的。

3.危及或损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安全的。

4.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饮水安全设施的。

第四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1.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2.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3.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4.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四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利局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

2.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结算水表的。

3.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

4.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5.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四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 供水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律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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