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2016016357Y/2025-0040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三政办发〔2025〕11号 三规〔2025〕002—县政办001 | 发布机构 | 三原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解读链接:https://www.snsanyuan.gov.cn/zfxxgk/fdzdgknr/zfwj/zcjd/202510/t20251021_2025421.html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原县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5月27日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三原县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三原县校外托餐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行为,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咸阳市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三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餐机构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餐机构,是指由学校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和休息等服务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校外托餐机构经营者是学生供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校外托餐机构开办实行许可及备案登记制度。鼓励群众和家长对校外托餐机构经营场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校外托餐机构必须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或授权镇(街道)申请登记制度,取得主体资格。依法登记,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托餐服务。未经行政审批部门或授权镇(街道)申请登记及市场所备案登记的,不得以任何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托餐服务。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五条 开办校外托餐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场所要求
1. 应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的建筑物内,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学生校外托餐机构。
2. 应设置在卫生、安全的建筑物内,场所内外不应有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因素。
3. 经营面积要与托餐人数相适应,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和休息、就餐等场所。
4. 为学生提供休息的场所,要按男女学生独立设置,保证一人一床,不得男女同处一室;未经许可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
5. 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违规改扩建、设计施工缺陷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自建房,不得用于校外托餐经营活动。
(二)安保要求
1. 实行封闭式管理,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完善,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安保资格的专职安保人员,配齐橡胶棍、防暴叉等安防器械;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公共区域无死角,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0天。
2. 制定安保人员护送责任制度。安保人员应在学生接送途中和托餐场所期间进行安全管护。
3. 制定门禁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出人员的身份、事由、时间等进行详实登记和安全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三)消防要求
1. 校外托餐机构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场所,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设置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2. 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装饰材料进行装修。配电线路应暗敷,明敷时应穿阻燃套管保护,严禁飞线和乱接电线。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 校外托餐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自觉接受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卫生要求
1. 应通风良好,常开窗通风换气。通风不良的场所,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同时,应设置紫外线消毒灯,每日进行室内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消毒记录。
2. 休息场所要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等)每周至少清洗更换一次。水杯、拖鞋每天清洗消毒,消毒后的水杯放在保洁柜内,拖鞋放在鞋架上。
3. 卫生间设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六条 校外托餐机构监管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综合治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校外托餐机构进行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并将台账通报教育、公安、住建、消防、卫健等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做好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掌握学生参加托餐机构情况,对参加托餐机构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禁止在校教职员工开办托餐机构或在其中兼职。
(三)县公安局:负责学生校外托餐机构治安安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督促指导属地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四)县住建局:依法指导学生校外托餐机构房屋做好住房安全鉴定及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工作。
(五)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校外托餐机构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县卫健局:负责对校外托餐机构从业人员提供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经体检合格后发放有效健康证明。对食源性疾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等工作。
(七)县城乡管理执法局:负责校外托餐机构油烟排放、餐厨废弃物收集管理工作。
(八)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学生校外托餐机构营业执照的办理、变更、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等相关工作。
(九)各镇(街道):督促食品安全协管员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校外托餐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局应每年对登记的学生校外托餐机构进行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并督促整改。要建立与县教育、公安、消防救援、住建、卫健、城乡管理执法、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每年对校外托餐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市场监管局。
第九条 校外托餐机构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
第十条 校外托餐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应合理确定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停止托管服务的,应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剩余天数退还托管费用,并依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住建、公安、教育等部门依据职责,对校外托餐机构实行每年一次年度检查审核,对年审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 校外托餐机构未经登记及未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而擅自从事托管活动的,或在托管活动中违规组织开展校外培训、违反消防、建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要求:
(一)校外托餐机构加工经营面积要与就餐人数相适应,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和就餐、休息场所。加工场所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就餐和休息场所合计使用面积每名学生最低不得小于3平方米。
(二)厨房上下水通畅。墙面瓷砖到顶,地面应使用耐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铺设,有畅通的排水设施。炉灶上方安装大于灶面的排油烟装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三)经营校外托餐机构必须具备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不得生熟食品混放或者与家庭食品混用。同时应设专用留样冰箱,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四)菜刀、菜板必须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盛放生、熟食品的容器具要有明显标识,严格分开,不得混用,盛装熟食品的容器用前应消毒。
(五)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盛放垃圾泔水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管理,做到垃圾分类,日产日清。
(六)就餐环境要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中午休息场所应配有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及空气消毒设施,床上用品专人专用,水杯一人一杯,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七)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人。校外托餐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八)采购的食品原料新鲜卫生,校外托餐机构供餐的原辅料的采购应索取发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有效凭据,并做好记录与保存。
(九)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不得有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现象,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也应对外壳进行清洗。
(十)菜肴应烧熟煮透,一般不得提前加工,从烹饪到食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做好饭菜保温工作。
(十一)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原辅料,严禁提供隔餐食品、冷荤食品、凉皮、凉饸饹、凉拌菜等未经加热的食品以及四季豆、豆浆、野生菌等容易导致中毒的食物。
(十二)就餐学生实行分餐制。必须做好餐具、容器、工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水产品、肉类等水池混用。严格执行餐具消毒制度,消毒后的餐具应保存在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不得使用未经消毒餐饮具。
(十三)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经营者应立即报告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所,并如实提供就餐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保持良好,穿戴白色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前洗手、消毒。不留长发、胡须、长指甲,不染指甲,不戴戒指、项链,操作时不吸烟。每天做好晨午检。
第五章 备案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校外托餐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程序
1.在县行政审批局办理营业执照;
2.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许可。
(二)备案程序
在属地市场监管所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三原县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备案登记表(附件1);
2.经营者营业执照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者需附交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者需附交房屋租赁合同);
4.托餐场所布局平面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5.从业人员合格健康证明和相关培训证明;
6.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2);
7.消防安全意见书;
8.自建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辖区市场监管所接受报备之后进行现场检查,建立相关档案,做好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托餐机构需变更营业登记内容的,应依法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并到各镇(街道)辖区市场监管所报备。
第十八条 托餐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并进行公告,清算公告结束后到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手续,并在各镇(街道)辖区市场监管所报备。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应对校外托餐机构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校外托餐机构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卫健部门报告;
(二)协助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
(三)封存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县市场监管、教育、卫健、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处置措施,妥善处理事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三原县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备案登记表
2.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3.托餐机构排查清单
附件1
三原县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备案登记表
登记名称: 登记编号: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手机 |
|||
|
家庭住址 |
固话 |
||||
|
加工场所地址 |
房屋性质 |
||||
|
加工场所面积 |
就餐场所面积 |
||||
|
早餐人数 |
学生来源 (学校名称) |
||||
|
午餐人数 |
|||||
|
晚餐人数 |
|||||
|
申请人承诺: 本表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
提交材料: □房产证 □承诺书□布局平面图 □开办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其他 |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开办条件:(检查人员现场填写) □房间功能 □食品加工面积 □上下水设施 □水源 □清洗消毒设施 □学生洗手设施 □冰箱 □防蝇防尘设施 □地面墙壁天花板 □清洗水池 □留样设备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卫生间 □其他 |
现场检查人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市场监管所(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备案登记表使用有效期为一年。
2.本表一式二份,市场监管所、校外托餐机构经营者各一份。
附件2
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确保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本人愿意遵守餐饮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持开办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配备与供应食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冷冻冷藏、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二、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原料,索取购物凭证留存备查。不采购和使用任何感官性状异常或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五、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不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不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六、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所有食品均当餐制作,不提供凉拌菜、生食海产品、豆浆、四季豆、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
七、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八、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若在小区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需征求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方同意,并遵守其相关规定,小区物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用餐场所张贴、一份由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方存档、一份由市场监管所存档。
附件3
托餐机构排查清单
市场监管所: 时间:
|
具体 内容 |
检查要点 |
情况说明 |
|
托餐机构基本信息 |
名称: 地址: 食堂数量: 供餐人数: |
|
|
托餐机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1.是否配备食品安全员 ¨是¨否 配备食品安全员人数: |
|
|
2.负责人是否每月召开专题会议,形成《每月食品安全会议纪要》¨是¨否 |
||
|
3.是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是¨否 |
||
|
4.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是¨否 |
||
|
5.是否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 ¨是¨否 |
||
|
6.是否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学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意见、建议¨是¨否 |
||
|
鼠类等有害生物防治情况 |
1.是否定期开展食堂内外环境鼠害消杀 ¨是¨否 是否有消杀记录 ¨是¨否 |
|
|
2.食堂建筑结构是否能够有效防止鼠类等有害生物侵入 ¨是¨否 |
||
|
3.鼠类等有害生物防治设施基本情况 是否配备符合实际的防鼠设施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检查防鼠板、通风口、下水道出入口、暖气等各种管线与外界相通的墙壁缝隙等,检查天花板吊顶是否完整,食堂外是否有食饵站等灭鼠设施) ¨是¨否 检查炖煮、卤制食品容器是否配备防鼠网罩临时防护设备,周边1米内是否存在便于鼠类通过的设施设备 ¨是¨否 是否配备符合实际的防蝇设施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检查灭蝇灯类型、悬挂位置,防蝇帘、风幕机等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 |
||
|
加工制作情况 |
1.采购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 |
|
|
2.贮存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 |
||
|
3.加工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 |
||
|
4.配送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 |
||
|
5.餐用具清洗消毒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 |
||
|
6.留样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 |
||
|
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 |
1.是否建立托餐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是¨否 |
|
|
2.是否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是¨否 |
||
|
3.是否对托餐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是¨否 |
||
|
4.是否每学期会同教育部门对托餐机构食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是¨否 |
||
|
5.接到家长学生投诉举报,是否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置 ¨是¨否 |
||
|
6.发生托餐机构食品安全事件,是否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提出整要求或进行行政处罚¨是¨否 |
||
|
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落实 |
1. 1.是否指导和督促托餐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 度 ¨是¨否 |
|
|
2.是否将食品安全纳入托餐机构评价考核 ¨是¨否 |
||
|
3.是否联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托餐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是¨否 |
||
|
4.接到托餐机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是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是¨否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