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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向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时间: 2025-03-06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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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2016016357Y/2025-00088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三政办发〔2025〕4号   ​ 发布机构 三原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5-03-04 有效性
主题词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履行职责事项清单落实,根据县政府2025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三原县政府向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下放各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及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收回行政执法事项

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向10个镇(街道)下放行政执法事项654项,2025年1月,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中办发〔2024〕58号)文件精神,我县编制完成10个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收回向各镇(街道)原下放的327项行政执法事项。其中,陵前、新兴、鲁桥三镇均下放67项收回33项,西阳、大程、独李三镇均下放65项收回33项,嵯峨镇下放74项收回34项,渠岸镇下放63项收回33项,城关街道下放57项收回30项,陂西镇下放64项收回32项。

二、重新明确各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

为进一步理顺县级部门与镇(街道)之间的权责关系,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重新明确向10个镇(街道)下放行政执法事项,各镇(街道)共保留下放327项行政执法事项。其中,嵯峨镇保留40项,渠岸镇保留30项,城关街道保留27项,新兴、鲁桥、陵前三镇均保留34项,西阳、大程、独李、陂西四镇均保留32项。(具体见附件)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厘清执法职责边界。本次重新确定下放的行政执法权交由镇(街道)依法行使,县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县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层级管辖规定,明确县政府部门与镇(街道)的职责边界,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街道)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二)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各有关部门、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负其责,统筹协调,稳步推进执法赋权工作。县委编办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赋权事项目录,确保赋权事项既符合镇(街道)实际,又能有效实施;县司法局要牵头组织对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及时为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件。负责督促指导事项下放的程序和执法规范化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县城乡管理执法局牵头协调部门建立镇(街道)与县级有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三)强化执法保障。县级相关部门强化对镇(街道)赋权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执法支持,认真开展执法业务培训,促进规范执法。县财政局将镇(街道)综合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镇(街道)加强综合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标志、证件、车辆等执法装备配备,确保基本履职需要,保障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附件:1.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嵯峨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渠岸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城关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4.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新兴镇、鲁桥镇、陵前镇人民

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5.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西阳镇、大程镇、独李镇、陂西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4


附件1

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嵯峨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县级实施部门

备注

1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2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3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4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5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6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7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8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9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10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11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五条、第五十五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12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13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4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承接验收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5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6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7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8

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经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9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20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21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20111月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22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2011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23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24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25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2017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26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27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


28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


29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


30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县水利局


31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


32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33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34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2018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


35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县自然资源局


36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


37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


38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


39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


40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县自然资源局


附件2

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渠岸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县级实施部门

备注

1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

三原分局


2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3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4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5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6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7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8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9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

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10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11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2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3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4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5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6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7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8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


19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


20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


21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县水利局


22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


23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24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25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


26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县自然资源局


27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


28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


29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


30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县自然资源局



附件3

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城关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县级实施部门

备注

1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2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五条、第五十五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3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4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5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6

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经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7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8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9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20111月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0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2011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1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2011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2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3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2017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4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5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


16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


17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


18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县水利局


19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


20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21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22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2018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


23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县自然资源局


24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


25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


26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


27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县自然资源局


附件4

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新兴镇、鲁桥镇、陵前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县级实施部门

备注

1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

三原分局


2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

三原分局


3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

三原分局


4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5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6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7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8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十四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9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10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1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

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12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13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14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承接验收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15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6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7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8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9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20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21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22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


23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


24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


25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县水利局


26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


27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28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29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


30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县自然资源局


31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


32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


33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


34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县自然资源局


附件5

三原县人民政府下放西阳镇、大程镇、独李镇、陂西镇人民政府行政

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县级实施部门

备注

1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

三原分局


2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3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4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5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6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7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8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9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五条、第五十五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10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县城乡管理

执法局


11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2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承接验收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3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4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20111月修正)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5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2011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6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7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

第四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8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2017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9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20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


21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


22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


23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县水利局


24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


25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26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27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2018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


28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县自然资源局


29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


30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


31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


32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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