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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原县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 2024-02-02 09: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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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22016016357Y/2024-00093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三政办发〔2024〕3号   ​ 发布机构 三原县
公开日期 2024-01-24 有效性
主题词

解读:三原县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原县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

三原县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县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最大程度降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的危害,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咸阳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三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栖息在自然环境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强化监测,预防为主。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相关人员、技术、物资储备工作;加强陆生野生动物防疫知识及科学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理念的宣传,增强全县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意识;健全举报制度,为民间团体、志愿者参与野外巡护、发现和报告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提供平台和渠道,形成保护管理机构与社会各界协同作战、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3)快速反应,区域联动。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和反应机制;适时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迅速作出应急响应;实行区域联动,做到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防止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传播扩散。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县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兼任。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

2.1.2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配合上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处置较大(Ⅲ级)及以上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负责一般(Ⅳ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作出处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指导基层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和处置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汇报情况,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结果进行评估和报告。

2.1.3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制定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政策;做好应急值守,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队伍调动和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指导各镇(街道)加强疫情排查,规范疫情报告,建立疫情举报制度;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各有关单位组织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发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突出解疑释惑,引导公众科学认识陆生野生动物疫病。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工作。加强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防疫知识的普及,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按照疫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2)县自然资源局: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强化野外巡查和巡护。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采样、检测等疫病溯源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对于病死陆生野生动物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处置。

(3)县发改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争取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关注与野生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疫区的封锁、隔离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5)县民政局:负责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因灾致贫人员、受伤人员及遇难者家属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6)县财政局:负责及时筹措和拨付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应急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7)县人社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为参与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8)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评估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对环境的影响,指导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控制和降低相关措施对环境的污染。协助县自然资源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负责三原县无害化处理场所及疫区、受威胁区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9)县交通局:负责在高风险的县道、乡道入口野生动物防疫检查站(点)对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管,防止野生动物疫病通过交通工具进行传播。负责做好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

(1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求,做好易感畜禽动物疫病的相关防控工作。开展畜禽疫病监测、诊断、紧急免疫、消毒、隔离、调运监管等工作。组织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染疫畜禽。做好畜禽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评估,指导疫区养殖场户恢复畜牧业生产。

(1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在可能感染人类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中,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人群的预防控制和病人救治工作。

(12)县应急管理局:配合指导县自然资源局做好疫情处置的统筹协调工作,包括人力资源调动、资金统筹、防疫物资调配等。

(1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疫区市场的监管工作,依据职能加强对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及产品非法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以及落实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2.2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县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并视疫情发展态势成立若干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2.1 综合协调组

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和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汇总工作;组织各类会议,起草相关材料、文件、通知等;负责传达中央、省、市、县领导指示、批示,及时反馈各成员单位落实情况,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2.2.2 现场处置组

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和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进行现场处置,安排和协调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工作;全面落实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在最短时间内彻底扑灭疫情、拔除疫点,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督促各镇(街道)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疫情排查、规范疫情报告流程。

2.2.3 流调排查组

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和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工作,对突发重大陆生动物疫情未来发展趋势和结果进行预判;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突发重大疫情的监测;做好家养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预防工作。

2.2.4 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和相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知识宣传等工作;负责发生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的舆情管控、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工作。

2.2.5 后勤保障组

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区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物资保障、应急运输和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灾害补偿、恢复生产等工作。

2.2.6 维稳安保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发生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的现场警戒,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打击涉及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违法行为。

2.3 专家组

县自然资源局可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野生动物救护机构等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疫情监测、检疫和疾病防治等专业领域的人员为基础组成专家组,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调查、评估和分析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

3 监测

3.1 监测单位和人员

县自然资源局要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LY/T2359-2014),结合三原实际,组织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工作。要充分发挥林长制工作机制以及自然保护地、林场、护林员和志愿者的作用,实行监测联防,科学确定和布设监测点线,规范进行巡护和监测,真实记录陆生野生动物栖息、迁徙、集群等活动情形与非正常行为信息,及时发现陆生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或病症等异常情况。

3.2 监测范围

作为储存宿主,携带着能向人或其他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已知的陆生野生动物与人类、家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对陆生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在国外发生,有可能在我国、我省传播的与陆生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的人或家养动物的重要传染性疫病;突发性的未知疫病;异常死亡的陆生野生动物。

4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及其隐患。

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1.1责任报告单位

(1)县自然资源局;

(2)县林业工作站;

(3)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单位;

(4)野生动物救护机构;

(5)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林场。

4.1.2责任报告人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

(2)县林业工作站负责人;

(3)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单位负责人;

(4)野生动物救护机构负责人;

(5)自然保护地和林场负责人。

4.2报告形式

林业工作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信息管理系统报告情况,并向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报告。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报告程序

县自然资源局发现或接到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报告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初判,并将初判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和市林业局报告,做好疫情信息的续报和终报。

4.4报告内容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野生动物种类、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5 调查、确认与预警

5.1 调查、确认

县自然资源局接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或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初判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对病死或患病陆生野生动物进行调查、取样和送检。样品应一式四份保存,并由两家以上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时进行检测。初步检测为Ⅰ类和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应立即报告市林业局,并将备份样品逐级送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核。检测为Ⅲ类及Ⅰ、Ⅱ、Ⅲ类以外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将备份样品逐级送至市林业局进行复核。县自然资源局应做好现场封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先期处置工作。

确诊为某种疫病后,县自然资源局应组织专家进行会商、评估和分级。疑似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县政府和市林业局,由本级有关部门配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认定。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类型、风险等级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活动规律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警级别由高至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5.2.2 预警发布

县政府授权县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发地疫情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相应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5.2.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野生动物疫情预警信息变化,加强野生动物巡查和巡护;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宣传工作,落实疫情应急装备、物资等各项准备;全县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进入待命状态。

6 应急响应和终止

6.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积极响应。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性质、危害程度和受害对象等情况,将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两个响应级别。

6.2 应急响应

县自然资源局应在第一时间做出响应,采取调查、处理、核实同步进行的工作方式,做好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先期处置工作。根据疫情等级,及时将疫情信息通报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

6.2.1Ⅱ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县自然资源局应立即报县政府和市林业局,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Ⅱ级响应;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部署、协调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市政府申请人员、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6.2.2Ⅰ级响应

初步判断发生较大及以上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县自然资源局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林业局报告,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县政府根据建议启动Ⅰ级响应,组织指挥、部署和协调本县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先期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先期处置工作按照本预案的Ⅱ级响应处置程序进行。

同时,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疫情信息,请求支援并接受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6.3响应行动

(1)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2)依法设置临时野生动物防疫检查站,严防无关人员、家养动物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进入疫情发生地,做好现场消毒处理和尸体无害化处理。

(3)关闭辖区内的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动物园等;及时向上、逐级报告相关情况。

(4)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指导,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组建应急巡护队,对疫区野生动物较集中的栖息地、停歇地、集群活动区以及人工繁育场所等进行巡护监测;采取疫情监测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报告疫情监测情况,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对死因不明的野生动物要及时采样送检,并无害化处理;根据不同野生动物活动、迁徙规律和特点,经专家组考察论证后可适当扩大监测范围。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

6.4应急响应终止

自疫情发生区域内最后一头(只)发病野生动物及其他有关野生动物和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时,应终止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林业局报告。

较大及以上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县政府根据市、省或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议,终止Ⅰ级响应。

7 后期处置

7.1 后期评估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县自然资源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野生动物疫情造成的损失和防控成效进行评估,分析疫情发生的原因,总结防控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向县政府和市林业局报告。

7.2 表彰奖励

县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防控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5 灾后恢复

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自然资源局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野生动物资源恢复。

8 应急保障

8.1 物资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需的防护用品、防疫物资、交通及通信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8.2 资金保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测、应急物资储备、疫情处置、应急预备队人员培训、防治知识宣传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财政局,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和发展规划,按照相关安排实施。

8.3 交通保障

做好公路、铁路、邮政等运输环节的检疫监督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8.4 防疫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做好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病人的诊断和救治;县农业农村局做好易感畜禽疫病的监测、免疫等应急防控工作。

8.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8.6 技术和人员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组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专家组,负责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现场诊断,提出防控技术建议。

县自然资源局组建以专职监测人员为主的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8.7  保密

参与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加强对通讯、涉密文件和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信息的管理。

8.8 宣传教育

县委宣传部及时协调各类媒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控的科普宣传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

县自然资源局向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人员发放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及防控知识技术资料,开展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及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培训,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提高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意识。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疫源: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指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陆生野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升高,给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对饲养动物和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事件。

暴发: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出现大量患病陆生野生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或者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Ⅰ、Ⅱ、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参照林业行业标准《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LY/T 2360-2014)。

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预案进行演练,确保职责任务明确,具备应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同时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控灾技能。演练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防控、后期处置等。

9.3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修订、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将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Ⅰ级):

①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暴发同种Ⅰ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高死亡率和大面积扩散趋势,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②我国尚未发现的或者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在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且可能存在扩散风险;

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

①市内1个县级行政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暴发Ⅰ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高死亡率和大面积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②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内陆生野生动物暴发同种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高死亡率和大面积扩散趋势,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③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

①1个县级行政区内暴发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高死亡率和大面积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②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内陆生野生动物发生同种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高死亡率和大面积扩散趋势,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③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

①在1个县级行政区内陆生野生动物发生Ⅲ类及Ⅰ、Ⅱ、Ⅲ类以外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高死亡率和大面积扩散趋势;

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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