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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闽商产业园 “2.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 2025-06-11 10: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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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2016016357Y/2025-00391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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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0日17时20分许,由陕西中远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三原县闽商产业园年产30万平方米新型管道通风设备生产制造建设项目11#厂房发生一起电梯井道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蒙**对事故调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全力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组组长指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阳镇司法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等单位抽调人员,迅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总工会、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具体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现场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工程项目情况

经询问勘察:该项目建设方为陕西宏鑫发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施工方为陕西中远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幕墙公司为陕西金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吊篮公司为西安光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施工内容是将闽商产业园11#厂房吊篮移位至10#厂房楼顶,项目地址位于三原县西阳镇闽商工业园内。2023年12月15日陕西宏鑫发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中远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方项目负责人为雷*。2024年12月2日陕西中远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专业分包单位陕西金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幕墙安装施工合同,幕墙公司项目负责人为王**。2024年12月21日陕西金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光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吊篮设备租赁合同,吊篮公司现场负责人为马**。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陕西宏鑫发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1104**********,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西阳镇光明村关中环线北 188 米。

2.施工总承包单位

陕西中远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 *** 号欧亚国际一期 * 座***室。

3.幕墙专业分包单位

陕西金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中段 *** 号华帝金座 *座 **** 号。

4.吊篮设备租赁单位

西安光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3**********,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 ** 号国风世家 **.**** 号。

5.监理单位

山西协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5日,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企业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号华润置地能源大厦**层。

(三)伤者的基本情况

伤者:孙**,男,55岁,出生于陕西省永寿县渡马乡下孙家村二组,身份证号610426**********,劳务人员,事故发生时在该施工工地从事吊篮移位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20日西安光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马**带领永寿县务工人员周*全、周*荣及孙**,对闽商产业园内11#厂房吊篮移位至10#厂房楼顶。2025年2月20日上午8时左右,马**带领周*全、周*荣及伤者孙**三人一同进入施工现场,由马**联系幕墙公司工作人员张*对接吊篮移位事宜。半小时后,张*到达现场对周*全等三人吊篮移位工作做了具体安排,要求将5台吊篮从11#厂房移至10#厂房。工作任务明确后,周*全等三人开始吊篮移位工作,按照工作习惯无具体分工,进行缆线、钢丝绳、安全绳整理和拆卸配重块,这几项工作需在10#厂房与11#厂房楼顶完成。午休后,周*全等三人继续回到工地进行吊篮移位工作。周*全与周*荣在11#厂房屋面向10#厂房屋面的孙**传递缆线。15时左右,总包单位中远广建施工员冀**在11#厂房四楼巡视过程中发现吊篮移位工人孙**从10#厂房与11#厂房电梯井道处的脚手架板上穿越,才发现电梯井的临时防护被拆除,在10#厂房与11#厂房电梯井道连接处铺设了一块脚手架板,冀**立即阻止孙**的穿越冒险行为。陕西中远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砌体抹灰班组组长贾**17时左右,在11#厂房四楼工程量核实中,看到有两人(一人着绿色马甲,另一人着蓝色马甲,据调查在及相关影像资料证明着绿色马甲的就是孙**,着蓝色马甲的就是周*全)从电梯井上搭设的一个脚手板上向10#厂房穿越。三人在缆线传递整理后,周*嵘在11#厂房屋面做善后工作,周*全从11#厂房进入10#厂房屋面配合孙**整理缆线,基本完工后孙**继续做善后工作,周*全随即从10#厂房屋顶下至一楼等待周*荣及孙**下班。大约20分钟后,贾**电话告知冀**有人从11#厂房电梯井掉下,冀**及时拨打120后并立即跑向11#厂房一楼电梯井处查看,经确认是吊篮移位工人孙**,并告知了周*全。周*全立即跑到11#厂房一楼电梯井处查看,发现孙**躺在电梯井内,随即电话联系了周*荣。周*荣接到电话后立即从11#厂房楼顶赶到一楼电梯井处同周*全一同对孙**进行施救,当时现场还有其他工人也一同配合救援。120抵达现场后,周*全、周*荣共同将孙**送往三原县人民医院救治。因孙**伤势严重,家属要求转院治疗,随后将孙**转入西安唐都医院进行治疗。目前,孙**已进入康复期,在西安红会医院接受治疗。

(二)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由西阳镇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积极协调伤者的治疗费用,共计27.1万元(贰拾柒万壹仟元)。目前伤者已进入康复治疗。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1人重伤。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经专家综合勘查分析,现场存在:电梯井未按要求装设防护门、安全平网和隔离防护设施;电梯井口未按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作业人员周*全、孙**未经允许冒险进入危险场所;作业人员未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佩戴安全带等问题。综上情况,专家组认为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电梯井未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作业人员孙**冒险进入该危险场所,不慎坠落至地面。

2.事故间接原因

综合勘查分析,间接原因是:陕西中远广建建设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力,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级安全教育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未如实记录。

(二)事故的性质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专家组认为三原县闽商产业园“2·20”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陕西宏鑫发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项目负责人在雨雪天气不宜施工的情况下,未及时制止吊篮公司进行吊篮移位作业。

(二)陕西中远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力。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公司未在电梯井道内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警示标志;该公司未督促现场施工人员在存在安全风险较高的场所作业时,按照法规的规定正确佩戴防护用品;该公司未对吊篮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事故调查中不能提供有关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相关记录。

(三) 陕西金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管理不到位。该公司编制的吊篮施工方案未上报总包单位进行审核,在雨雪天气不宜施工的情况下,私自安排吊篮公司人员进场作业。自与西安光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吊篮租赁合同以来,未对吊篮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和管理,未对吊篮安拆人员特种工操作证进行审核审查。

(四)西安光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该公司临时聘用无证人员进行吊篮移位作业,西安光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职责,在雨雪天气不宜施工的情况下,仍安排工人进行吊篮移位作业。

(五)山西协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监管不到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对吊篮移位工人高处作业特种工上岗证进行审查;在雨雪天气不宜施工的情况下,未及时制止吊篮公司进行吊篮移位作业。

(六)工人孙**

工人孙**在吊篮公司安排吊篮移位工作时,未考虑自己未取得吊篮高处作业特种工上岗证、在施工过程中也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空作业施工,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穿越电梯井,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个人高处坠落。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陕西中远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三原县住建局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进行了处理。

(二)伤者孙**

工人孙**在吊篮公司安排吊篮移位工作时,未考虑自己未取得吊篮高处作业特种工上岗证、在施工过程中也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空作业施工,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穿越电梯井,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个人高处坠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三)陕西金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管理不到位,违规用人,违反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陕西中远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陕西金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四)西安光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该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陕西金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西安光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五)山西协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违反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六)陕西宏鑫发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陕西宏鑫发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七、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相关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总包单位:陕西中远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一是进一步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项目内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此次事故中暴露出的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作为重点关注的问题;二是开展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重点关注边角部位的“三违”作业;三是全面、细致地对施工现场和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四是加强对项目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加大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分包单位:陕西金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一是要求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要关注施工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二是强化工人作业面管理,切实增强工人安全意识,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是应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严格规范企业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监理单位:山西协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应严格落实监理管理责任,加强现场安全隐患的督促整改,明确隐患整改的时限,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确保施工期间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四) 建设单位:陕西宏鑫发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督促总承包、监理单位加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安全。

三原县闽商产业园“2.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年6月10日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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