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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三原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时间: 2026-03-11 16: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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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2016016357Y/2026-00080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街区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三原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该办法”。

为确保“该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贵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我们诚挚邀请各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三原县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建言献策。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即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

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请将您的宝贵意见或建议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反馈给我们:

1.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376196634@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保护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2. 微信:联系人:余伟:13636747808(微信同步)。

3. 信函邮寄:请寄至陕西省三原县池阳大街中段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余伟(收)邮政编码:713800。信封上请注明“保护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三、注意事项

1. 所提意见建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立足三原县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为便于沟通联络,请您在反馈时留下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我们将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3. 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同步在三原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链接]公布,欢迎下载查阅。

感谢您对三原县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三原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1日


三原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原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

区的保护、利用与管理,传承中华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三原县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地段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融合发展”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保留市民乡愁记忆,彰显三原地域特色。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负责日常保护利用的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财政、城乡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辖区内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县住建部门应会同文物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和专项调查。

对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申报条件的

区域或建(构)筑物,应依法启动申报程序。对符合省级传统村落条件的村庄,应积极组织申报。

第七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县住建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提出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建筑所有权人及社会公众可向县住建部门提出认定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八条 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村庄整治等活动中,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建、文物部门建立预先保护机制。对在拆除、征收区域内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应当先予保护,立即停止拆除,并组织专家论证。经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及时公布为历史建筑或纳入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批准公布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保护规划。

第十条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文物保护、乡村振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内容应包含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措施、建筑高度控制、风貌管控要求以及基础设施改善方案等。

第十一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公布后,县住建部门应会同文物部门组织编制“一栋一策”的保护方案,明确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修缮要求和活化利用指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县人民政府;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为县人民政府;

(四)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使用人;非国有历

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无法确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对保护对象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新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高度、体量、色彩、材质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七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必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住建和文物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采用传统工艺和材料,保持原有结构和风貌。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应征求县住建、文物部门的意见,县住建、文物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文物部门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实行名录管理,并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牌。三原县已公布的历史建筑(如柏社村地坑窑、耿志介旧居等27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二十条 县住建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住建、文物部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指导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进行活化利用。

(一)鼓励利用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开设博物馆、纪念

馆、传统作坊、非遗传承所、文化创意空间或民宿;

(二)支持挖掘三原县历史文化资源(如宏道书院文化、

李靖故居文化、于右任故里文化、老字号商业文化等),发展文化旅游;

(三)鼓励当地居民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留原住

民的延续生活,保持街区、村落的活态传承。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不损害历史文化遗存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本级党委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格局,同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第十四条确定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任何形式的破坏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上报住建部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住建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或者擅自修缮、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县住建部门按照《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损坏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恢复。

第二十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县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调整的,参照相关政策调整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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