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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26-06-30 16:07:59
来源: 网站原创
作者:
责任编辑: 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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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和使用,补齐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短板,优化县域学前教育资源布局,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确保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平稳有序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咸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714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312334549@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三原县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2、通讯地址:三原县政府街政府院内,自然资源局,邮编:713800。请在信封“注明《三原县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也可以书面形式直接向我局反馈意见。

联系人:费萌     联系电话:15191021491

附件:三原县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原县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本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依据《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咸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范围,通过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建设但未进行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可参照本办法,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移交。

第三条  坚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原则,在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的,需将2-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同步纳入建设规划,鼓励建立托幼一体化服务新模式,加大托位有效供给,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托入园需求。

第四条 县教育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等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及职能分工,协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布局、用地保障、建设监管、竣工验收、移交接收、资金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三原县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2021-2035年)》,对中心城区幼儿园进行布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幼儿园布局规划。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居住总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应至少预留15亩用地,用于配建1所规模不少于9个班及以上(每班按30个学位计)的配套幼儿园。规划居住总户数不足1500户的居住用地,按照三原县中心城区幼儿园的布局规划配套建设不少于9个班的标准化幼儿园,以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

第七条  针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配建情形,政府免收配套幼儿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无偿代建,建成后经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教育局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至县教育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据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明确配套幼儿园规划地块及管控要求。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住宅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单列载明配套幼儿园用地,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承担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及移交至县教育局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建设规模、交付条件、产权归属、移交时限及违约责任等要求。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廉租房住宅项目:配套幼儿园由县教育局单独规划建设;建设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专款专用、专项建设。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必须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前,应全部完成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建设,并交付县教育局使用;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开发项目首期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针对配套幼儿园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对有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住宅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开工。

对存在缩建、少建情形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整改,确保配套幼儿园的规模与标准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方案时,并会同县教育局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标准、配备班数予以审查。

第十三条配套幼儿园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达到国家标准,设计方案达到国家规范,满足消防、卫生、环保相关要求;建设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确保大门、道路、运动场地、绿化、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完善,达到直接交付使用的条件。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住宅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公示配套幼儿园的位置、面积、权属及移交约定等内容。

第十五条  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至教育局后,不再向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各项物业费用。

第三章 移交和使用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局递交《三原县XX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承诺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在组织对有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联合县教育局按照标准对配套幼儿园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到位。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配套幼儿园竣工备案手续完结10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局递交《三原县XX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申请》。

无偿移交申请递交后15个工作日内,县教育局联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对幼儿园进行环保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与县教育局签订《三原县XX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协议书》及《三原县XX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材料清单》。

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质量保修期内建筑主体保修责任。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同配合,建立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证、管理、使用、收费等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协同联动,严格履职监管,确保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规范运营等各项政策得到落实。

第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空间规划、用地保障、规划条件出具、规划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等工作,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及管控要求,强化规划全过程刚性管控,从源头上做到应配尽配、布局合规。

第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造中配套幼儿园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后期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涉及的项目立项、办学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规划建设标准和学前教育准入规范依法依规审批,同步做好审批事项台账管理,加强审批后续信息共享,联动相关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  县教育局负责配套幼儿园移交后的产权办证、园所开办、日常管理、办学使用、收费标准执行及普惠运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学前教育资源配置,规范办园行为、师资配备和保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资产划转、开办运营等相关经费,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开办运营及学前教育普惠发展所需财政投入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对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三原县XX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承诺书

2.三原县XX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申请

3.三原县XX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协议书


附件1:

三原县XX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承诺书

三原县教育局:

为完善三原县XX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我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文件规定,按规划如期完成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任务。

一、建设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址:                                

(三)本小区建设项目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配套幼儿园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    平方米、地下     平方米,塑胶活动场地面积    平方米,绿地面积       平方米。

二、配套幼儿园内容及建设要求

幼儿园名称

建设

规模

坐落位置

开工

日期

主体完工日期

竣工

日期



















三、我方郑重承诺

(一)按照“配套幼儿园‘代征代建、无偿移交’,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与住宅首期同步交付使用,确保按期完成开发项目的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

(二)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对项目工程加强管理,确保配套幼儿园工程质量合格,并在移交后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三)上述配套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三原县教育局。

四、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三原县教育局执3份,开发建设单位执1份,盖章之日起生效。

开发建设单位(盖章)

     


附件2

三原县XX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

移交申请

三原县教育局:

我公司开发的                 住宅项目已通过联合验收,并已完成竣工备案,取得备案证明,其中规划配套幼儿园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实际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塑胶活动场地面积      平方米,绿地面积      平方米。综合配套(水、电、暖、气)齐全,附属设施包括:

                                                

                                                

                                                

相关手续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和立项、用地审批及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房产成果测绘书以及项目验收等。固定资产投资为        万元。为保障适龄儿童入园的需求,现申请无偿移交,请予核实接收。

  

经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附件3

三原县XX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协议书

编号:

甲方:三原县教育局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乙方建设的配套幼儿园移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在开发建设的        项目中配套幼儿园概述:

幼儿园设施概况:                号,位置      ,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平方米、地下       平方米,塑胶活动场地       平方米,绿地面积        平方米。建设现状:        

第二条 乙方同意将上述                幼儿园使用权无偿移交给甲方,由甲方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验收移交标准

1.配套幼儿园按照《三原县XX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承诺书》执行有关文件要求,建设及交付标准最低应完成建筑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室外工程,门窗、墙面地面装饰完成、水电气暖设施齐全。

2.幼儿园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其他纠纷。

第四条 验收移交

乙方须于               日前向甲方办理移交,由甲方组织人员入场验收,符合验收标准后,乙方须按照交付标准及验收现状在六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移交给甲方。移交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如下内容:

1.三原县XX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材料清单。

2.建筑物、设施、设备等移交,以验收通过的验收单所载为准,详见备注。

3.移交日前(含当日)发生的水、电、暖等各项费用由乙方结清。移交日后发生的水、电、暖等各项费用由甲方缴纳,缴纳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4.移交时,乙方向甲方交付的钥匙、门禁卡等物品,甲方组织人员进场按照验收清单接收。

5.双方签署移交清单,签署日为移交日,移交清单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质量保修责任

乙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承担建筑质量责任,负责幼儿园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保证移交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应保证幼儿园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无权属和经济纠纷。

3.乙方承诺移交的幼儿园符合法律、国家设计规范及各种政府审批文件等规定。

4.            日前乙方协助甲方将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手续独立过户到幼儿园名下,幼儿园移交后发生的水、电、暖、气费用,由甲方确立的幼儿园直接与供应企业结算。

5.幼儿园内部物业管理由甲方自行安排。

6.乙方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幼儿园供水、电、暖、气、网络等设施的管网接口费以及大修基金。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2.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为单位的,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乙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并捺印后生效。

4.本合同书一式    ,双方各执    份。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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