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三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29)32281507。
|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
1 |
惠粉茹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三原县嵯峨镇冯村一组 |
陕(2024)三原县不动产权第0059287号 |
吴浩 |
三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